据新华社电日前,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状告著名足球运动员范志毅拖延还贷人民币720余万元。1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志毅通过律师否认曾经借贷。
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在诉状中称:他们与范志毅在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40万元,并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借款期限为10年。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范志毅将其用贷款购买的上海市川黄路222号四层(整层)抵押给交行上海市南支行。在履行还款过程中,范志毅多次未能如期还款,经交行上海市南支行多方催讨,范志毅仍未作出任何回应。
范志毅的代理律师则在法庭上表示,范志毅没有向交通银行借过钱,也没有签订过房屋抵押合同,对740万元贷款一无所知。他说,范志毅只是帮助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交通银行贷款,本人实际并未收到过贷款。律师指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两份公证书上的签字都不是范志毅本人的,理应“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