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一丈夫向妻子借了4000元,还立下了借据,离婚时,妻子持借据要求丈夫归还,双方打起官司。
张某和王某婚后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王某曾在婚后向其借钱,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并要求王某归还,并出示了王某立下的借据一张,写明今借款人民币4000元,借款人为王某,借款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后并没有约定各自的经济独立,也没有对财产有其他书面约定,而且从借据的内容看,只是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张某又无证据证实这笔钱款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应将此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日前,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4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半所有,由王某返给张某人民币2000元。(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