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岁甲父亲摄影谭然/城市快报
记者谭然通讯员郭儒村城市快报本报曾报道的13岁女孩小岁甲跟随姥姥乘坐本市某客运公司客车回安徽老家途中,司机将车停靠在国道旁,小岁甲在下车匆忙奔向厕所时被经过的一辆蓝色小货车撞倒致死,肇事车逃逸的案件,昨天上午在南开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被告客运公司的两名司机和乘务员作为证人出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证人一司机王某“事发时,孩子的姥姥提出孩子要上厕所,我说不行,这地儿不能停车,老太太边说我们服务不好边骂人,我提议到前方4公里处的加油站停车,老太太又说把孩子憋坏了谁负责,我只好将车停在了国道右侧,孩子从前门下车横穿马路时被车撞死,当时刚下完雨,我只看到了肇事车车牌上的放大号。”证人二副驾驶刘某
刘某对事发经过的陈述与王某的一致,他表示自己也没看清肇事车的车牌号码。证人三乘务员何某
“我是负责跟车的,包括卖票和管理乘客,上车时只有老太太花了94元买了一张票,孩子没有买票。当时老太太非要停车,司机只好把车停在国道右侧,小女孩下车时我嘱咐她去右侧的玉米地里方便,没想到孩子从前车门下车横穿国道时……”原告当即问道:“小岁甲已经13岁了,个头也不低,为什么可以不购票就上车?”何某低声说:“老太太说她就这么多钱,而且她不买票我们也没办法。”原告反问:“在司机停车处和玉米地之间有一道水沟,孩子怎么可能到玉米地去方便。”何某回答:“当时水沟没有水。”
随后,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交警支队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方除对赔偿有异议外其他均不作抗辩。
辩论焦点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客运合同
原告方认为,小岁甲的姥姥已经花了298元购买了车票,双方成立了客运合同,客运公司负有将旅客从始发地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该车司机未将客车停到公路服务区或加油站等让旅客安全进行方便的地点,而是将车停放在车辆穿梭不息的国道上,让13岁的小岁甲下车方便,直接导致孩子被车撞死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诉求各项赔偿金共计14万余元。
被告方则辩称,原告方只有老太太一人购票,因此和小岁甲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小岁甲被撞倒后肇事司机逃逸,赔偿责任应由肇事司机承担,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