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落下9级伤残,患者到法院打官司,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现场却不见手术医生的影子,导致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秦淮区法院近日以医生不配合调查为由,判定南京某中医院承担医疗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余元。
腰痛患者手术后更痛了
50岁的王兵是南京一家国企的干部,患有腰痛及右上肢麻痛已有5年。他诉称,2004年10月8日,因腰痛病加重,他到南京某中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收住骨科。2004年10月11日,他在透视局部麻醉下进行腰椎间盘突出症半导体激光介入手术治疗,由于手术操作失误,术后,王兵右下肢疼痛加重,治疗无效,于2004年11月9日出院。此后,王兵又到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确诊为“腰大肌血肿”,2005年1月10日,王兵在全麻下进行“后腹右侧肌血肿清除术”,于2月5日出院。
王兵认为,由于南京某中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他原发病情未能缓解,又有新的损害结果,给他的肉体和精神带来极大痛苦。王兵要求法院判令南京某中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
医疗事故鉴定医生缺席
南京某中医院在秦淮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辩称,医方的手术符合要求,手术中没有任何过错,王兵目前的后果属于并发症,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2005年4月5日,南京某中医院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京市医学会在2005047号鉴定书中分析认为,由于医方无手术经过详细记录,且医方当事人未到鉴定会会场,专家鉴定组无法认定,王兵的假性动脉瘤伴腰大肌血肿形成系正常手术操作产生的并发症,还是因为手术操作不当所致。南京市医学会结论为: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王兵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兵目前的状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05年8月22日,南京医科大学鉴定结论为:王兵右下肢肌力仅为4级,已构成9级伤残。
法院:缺席方承担责任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到医院看病是出于对医院的信任,医院理应全力以赴为患者治疗。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解决。南京某中医院申请到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又未能派人到现场,导致医学会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近日,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决,南京某中医院10日内赔偿王兵各项费用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1.8万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