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程菲)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因此,很多市民都在银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存款。但是,海口市一位周女士日前在支取教育储蓄时却遇到了难题。
昨日上午,家住义龙路的周女士打来热线求助。据其介绍,她于3年前在工商银行义龙支行存款作为孩子的教育储蓄。当时银行方面表示,取款时持有学校的证明即可。但是2005年12月18日存款到期时,周女士拿着学校开的证明去取款,银行却要求她重新到学校开一份税务局的证明。但是学校称没有接到相关通知,不能开证明。周女士在学校和银行之间反复奔波了几次仍没取到钱。
记者随后到工商银行进行了解,工作人员表示,从2005年12月1日起,银行就开始按照新规定执行,客户需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证明才能支取教育储蓄存款。
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国税局也联合教育厅发文到全省各税务局、教育局,通知各学校到当地税务局领取统一印制的学生证明,学生家长取钱时需凭此证明才行。
据悉,针对证明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