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出车祸
法院:车辆单位对赔款负连带责任
据新华社电 黄强唐雪元成都市民陈尧菊一家三口驾车出游,不料遭遇车祸,丈夫和女儿死亡。陈尧菊将重庆市肇事者家属和车辆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家属赔偿陈尧菊11万元,车辆所属公司赔偿其83万元。
去年春节期间,陈尧菊和丈夫、女儿一起驾车出游。2月12日上午10时许,车行至贵州贵新高速公路某处时,一辆重庆小客车向他们撞来,丈夫和女儿当场死亡,陈尧菊受重伤。事后得知,重庆小客车是重庆某公司为其员工封青配备的公务用车,封青公车私用并由其丈夫罗宁洪驾驶,携女儿、朋友等6人前往广西北海自驾游。在这场车祸里,封青一家三口当场死亡,同车另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罗宁洪对事故负全责。
此后,陈尧菊将肇事者的父母和肇事车辆所在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共计151万余元。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罗宁洪对事故负全责,鉴于其已死亡,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赔偿。封青生前所在的重庆某公司作为车辆实际控制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对公司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其赔偿83万元,并对上述赔款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