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违纪作弊,一名大学生被学校勒令退学。24岁的大学生侯某把母校——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升达学院)告上法庭,第一次胜诉、第二次败诉,侯某不服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缘由
作弊生因被勒退告学校
据上诉人侯某诉称,他是升达学院市场营销系学生,去年2月20日,在商务英语补考的考场上,同学万某将试卷传到他手里,并强行要求他替答,他在无奈的情况下替其答了部分试题,结果被监考老师当场抓住。为此,他向校方写了检查。当年2月25日,升达学院在未听取他申辩、未将处理结论同他见面、未送达处分决定的情况下,就依据《学校奖惩办法》对他做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侯某认为,这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在校的合法权益,而且处分程序不当,遂起诉到新郑市人民法院。法院于去年5月20日判决撤销了被告对侯某勒令退学的决定,侯某继续在学校读书。
但是,升达学院并没有执行法院判决,重新给予侯某勒令退学的处分,侯某再次将学校告上法院。不同的是,间隔5个月后,这次新郑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维持升达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判决的侯某,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
学校处分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次胜诉,第二次败诉,之所以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法院认定的关键在于“程序是否违法”。新郑市人民法院起初判决侯某胜诉的理由是,升达学院没有告知侯某应享有的申诉等权利,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勒令退学的处分;而后来又判决侯某败诉的理由是,升达学院重新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违背《行政诉讼法》规定,因此予以维持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当日在法庭上,双方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程序是否违法。
侯某的代理人认为,升达学院在法院的第一次判决生效后,仍然不许侯某入校上课,并在6月23日签发了重新给侯某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这种“先侵权、后补程序”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侯某的代理人还特别陈述了发生在2005年12月30日的学校的一次举动:升达学院在侯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指派工作人员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搜查了侯某宿舍住处,将被褥、枕头拿走。侯某没有被褥挡寒,心寒身冷受冻致病”。而当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向升达学院发出不要中断该生学习的司法建议。
升达学院辩称,侯某在考试中替人答卷,这严重违反了学校的纪律,根据法规规定,学校对学生是有一定的自主权的,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对其做出处分。学校不许侯某入学上课,是因为学校正在办理勒令退学处分的手续,而且被告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学院在第一次判决后,重新对侯某做出的处分决定,与第一次判决书没有法律关系,重新做出的处分决定也移交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并且以特快专递邮寄给侯某的家人,所有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对于“搜查”一事,是因为学生被勒令退学后还滞留学校,学校行使正当权利,保证教学秩序。
当天法院没有判决,宣布将择日宣判。
在法庭的旁听席上,坐着一对自发赶来的学生家长。这对不愿透露姓名的夫妇对记者说:“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对偶尔犯错的学生应该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从轻处分。”
□记者赵珊孙彤实习生刘伟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