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贸易壁垒调查案初战告捷
2004年2月25日,江苏省紫菜协会向商务部提交贸易壁垒调查申请,请求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人指控日本对进口紫菜限定原产国别的做法违反了WTO有关协定的规定,要求其取消歧视性做法。 2004年4月22日,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发起了中国外贸史上第一例贸易壁垒调查案。在中方贸易壁垒调查的压力下,中日两国政府就日本紫菜市场开放问题举行了三轮磋商。在2004年10月举行的中日政府第三轮磋商中,日方承诺将采取积极措施解决中方关注。商务部于2004年10月21日发布公告,中止了该贸易壁垒调查。2005年2月21日,日本政府宣布自2005年起取消进口紫菜原产国的限制措施。2005年2月28日,商务部终止对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的贸易壁垒调查。该案是商务部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这一行政调查措施与维护我国企业和产业的实际利益相结合,进行有益探索和实践的首次尝试。
我国制定《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强劲增长、市场开放的持续推进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到来,我国已进入了国际贸易摩擦高峰期。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或投资过程中,经常会遭遇各种形式的贸易和投资壁垒。这对我国企业扩大出口和投资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和威胁。由于贸易和投资壁垒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及隐蔽性的特点,而WTO框架下有关救济方式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因此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规范。为此,一些国家相继建立起本国的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寻求通过国内救济方式,对国外贸易和投资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措施,以维护本国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利益。在这方面,美、欧起步较早,制度也比较完善。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授权有关部门对国外不正当、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并视情况采取单边报复措施。欧共体先后于1984年和1994年颁布了《新贸易政策工具》和《贸易壁垒规则》,建立起较完善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2002年9月25日,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商务部在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着手修订了《调查暂行规则》,于2005年2月2日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并于2005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新的《调查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对立法目的、贸易壁垒的认定、申请人和申请的要求、审查和立案、调查和认定的具体程序以及投资壁垒调查等方面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部分: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贸易壁垒的含义;二是调整了对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书的要求。
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的意义
首先,贸易壁垒调查是保护我国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与WTO复杂的争端解决和贸易救济手段相比,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可以更快、更积极地消除贸易障碍,对改善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外部环境,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制度是我国贸易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贸易壁垒调查作为一种“积极防御”的贸易政策工具,使得我国政府可以通过该政策工具,主动搜集国外贸易壁垒的有关情况,主动采取有关措施,从而逐步摆脱过去在面对贸易壁垒时被动挨打的局面,更加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贸易利益。再次,建立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制度,是我国政府积极转变职能的重要标志之一。通过该制度,我国政府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我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遇到的问题,以更有效、迅速的方式为企业服务,更好地完成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应当指出的是,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程序只是我国政府维护贸易和对外投资利益的一种方式,并不是解决所有贸易和投资壁垒问题的惟一途径。对于外国政府实施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利益、但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措施,商务部将与有关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双边磋商和对话,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维护我国企业、产业实际利益。贸易壁垒调查要取得良好的效果,还有赖于我国众多的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作。我国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维权意识,提高对贸易和投资壁垒甄别能力和应对能力。
名词解释
贸易壁垒
外国(地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一)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二)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陈蒋齐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