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近日,在江宁区工商局经检大队办公室内,某台资企业老总将一面绣有“秉公办事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了经检大队长的手中,并激动地说:“感谢你们在较短时间内为我们企业挽回了市场,挽回了声誉,挽救了企业。 ”
原来,最近一段时间,江宁开发区内某台资企业发现企业生产的M101和M42L型冰淇淋机销售量明显下降。通过初步调查,发现市场上某机电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并销售两款与本企业非常相似的冰淇淋机,且价格较低,该台资企业怀疑其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遂向江宁区工商局经案大队举报,请求帮助调查、查处。
案情就是命令。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材料迅速立案,并组成了专案组。他们历时半年,不辞辛劳,做了大量的询问笔录、调查取证工作,使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
经查,2005年年初,当事人某机电有限公司聘用了李某为本公司的生产技术人员,而李某原是该台资企业的员工。在台资企业成立时,李某便进入该企业工作,并在当时与该企业签订了保密合同书,约定保守企业生产的相关秘密资料,离职后三年不得从事与本职相关的活动。在企业的培养下,李某从一名装配工人成长为一名技术员,最后被提拔为车间主任。2005年年初,辞职后的李某来到当事人所在的机电加工有限公司工作,并违反合同约定,将其在台资企业工作时所获得的M101和M42L型冰淇淋机图纸披露给该机电加工公司使用。而该公司在知道王某违反约定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还是使用了台资企业的M101和M42L型冰淇淋机的图纸,生产了与台资企业上述两种机型一样的M810E和M940型冰淇淋机,且以较低的价格销售,致使该台资企业的两款冰淇淋机市场的占有份额下降,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江宁区工商局经案大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 裴鸿义 陶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