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 胡勇谋 通讯员 柳絮飞 实习生刘青青)昨日,77岁的单婆婆向江岸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索要3个儿女每人每月应支付给自己的180元赡养费。此前,她与儿女们约定,由小女儿得她的房子,也由小女儿一人养老。
单婆婆有一子两女,大儿子宏卫在襄樊上班后,就在襄樊落了户,爹爹婆婆和两个女儿宏丽、宏华一起留在了武汉。1986年,爹爹去世,单婆婆和尚未出嫁的小女儿宏华一起生活,宏卫、宏丽每人每月支付给婆婆50元生活费。
去年5月30日,单婆婆与3个子女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父母留下的位于解放公园附近的房子由宏华单独继承,单婆婆的生活费和生老病死均由宏华负责。此后,宏卫、宏丽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不久3个子女都下岗了,生活困难,单婆婆也自己在外租房住,生活越来越困难,找小女儿,她说自己很困难,找到儿子和大姑娘,他们说按照协议,他们不该再管。
去年8月1日,单婆婆以自己年岁已高,无生活来源为由,将3个子女一起告上法院,索要赡养费。
江岸区法院一审认为,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履行,母子母女间达成的协议约定宏卫、宏丽不承担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
法院判决从2005年8月起,3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单婆婆赡养费120元。另外补齐部分拖欠的赡养费。
单婆婆认为每月120元的赡养费太低,宏卫、宏丽认为自己放弃了财产继承,协议书应该有效,双方均不服上诉。
武汉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子女不能因为放弃权利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每月120元赡养费确实偏低。法院判令3子女从2005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180元。
生效后,单婆婆的钱还是到不了位,她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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