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证明“固定收入”,被定为农民身份的兰某某获赔少了14万元
新快报记者 方钟一个来佛山生活一年多的农村老者,去年不幸遭遇一场交通事故,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并索取巨额死亡赔偿。 可法院最后却认定死亡老者的身份为农民,因此裁定死亡赔偿按农民标准执行。此案的判决近日引起了法律界关于农民与市民的法律界定问题的学术探讨。有律师建议外来务工人员应该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尽量建立文字合同关系。
案例回放:老翁横过马路被撞死引发纠纷
老翁兰某某是福建省武平县一村民,2003年离开老家来到佛山给其长子看铺子。2005年6月22日13时25分许,司机孔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小货车沿禅城区前进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恰好遇到老人兰某某由北往南横过马路,孔某某没有避让兰某某,结果将老人撞至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年8月2日死亡。孔某某的家属于是将肇事司机起诉到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7日,禅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事故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在原告关于兰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方面,法院认为,受害人户口在农村的,只有同时具备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及有固定收入两个条件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才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待。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佛山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但并无证据证明兰某某在佛山期间有固定收入。虽然原告主张兰某某帮其长子看铺,但不能证明有工资收入的事实,以及具体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的事实。因此对于兰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的标准计算,即赔偿金额为74219.79元,与原告按照城市人口标准计算出来的索赔金额272772.48元相差甚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