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丢车获赔偿
(2006-01-11 08:06:23)
【金陵晚报报道】 因停车场提前下班,摩托车不翼而飞。本报于2005年11月11日刊登了《索赔为何要等三个月?》一文。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停车场办公室的一位巢姓负责人将4860元的摩托车赔偿款亲手递给了丢车的王先生。
巢先生说,王先生的摩托车在该停车场内丢失的,停车场理应赔偿。
他表示,根据市物价局的有关文件,对王先生总价为5720元的摩托车进行了折旧,最后得出停车场应赔偿的数额为4860元。
而对于王先生提出的车辆牌照损失,巢先生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该停车场办公室只对王先生所丢车辆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其牌照损失不予赔偿。
丢车的王先生看过该文件后,亦表示对该停车场办公室的处理方法表示满意。(刘治安)
(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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