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截至今天上午10时,本报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办的“北京晚报法律专家团”栏目已经收到市民咨询邮件313封,短信1900余条。其中,很多市民都提出了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今天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姜涛律师就市民提出的“婆婆受委托卖掉与儿子共有的房产并将房款据为己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婆婆受托卖房产房款全揣自己腰包合法吗?
卢女士与丈夫两年前因工作关系搬到外地工作生活,临走时将家中的房子委托给婆婆在中介交易卖掉,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为婆婆与先生共同所有。婆婆拿着房产委托公证书将房子卖掉,却将卖房款全部归于自己名下,并且声称她儿子的那部分房款算做将儿子养育成人的抚养费。此外,卢女士丈夫婚前包括婚后半年所有的工资均交由其母亲代为管理并拿去炒股。由于当初卢女士和丈夫的婚姻受到过婆婆的阻拦,因此婚后婆婆一直不能原谅儿子儿媳。现在婆婆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声称已将遗书写好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卢女士希望专家告知,她婆婆是否有权将与她丈夫共同所有的房款据为己有并转赠他人?她和丈夫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家律师解答北京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姜涛律师
儿子有权讨要部分房款
姜涛律师认为,从共有的法律关系而言,卢女士的婆婆无权擅自将与卢女士丈夫共同所有的房款占为己有,并转赠他人,但有权主张此权利的人应该是卢女士的丈夫或他的委托代理人,卢女士作为儿媳,在没有得到丈夫授权或协议将婚前该房款协议给她的情况下,也无权向婆婆主张其返还该房款或主张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婚前财产,在没有双方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视为该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作为卢女士婚前丈夫与婆婆共有的房屋,姜律师认为卢女士无权要求,但卢女士的丈夫有权向其母亲要求返还部分房款,具体款额以一半为宜或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定。
至于卢女士的丈夫婚前或婚后半年的工资收入交由母亲管理,对于这种管理,姜律师理解为其母亲代为保管,而不是赠与其母了,若是赠与关系,那么卢女士及其丈夫都无权再要求返还,若是代为保管,那婚前的工资收入仍然属于卢女士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主张权利的人也是她的丈夫,婚后半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卢女士才有权主张,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工资收入交由婆婆代为保管及具体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