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提到“强制进入住宅”,这么大的权力能不能下放?把这么大的权力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后是不是应该确定一个边界?昨天,在市人大法制办公室就行政强制法草案征求部分执法单位和法律专家意见时,部分法律专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据介绍,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一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另一方面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9年3月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2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
执法部门:希望能授权地方“因势立法”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就行政强制法草案征求了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和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部分执法单位表示,行政强制措施应该有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否则就无法对有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因此,根据实际执法面临的问题,相关条款是否应该更灵活一些,便于执法人员及时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执法。还有执法部门建议说,草案在赋予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同时,也可以考虑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否则,一些小案件如果都交给法院来予以行政强制执行的话,可能让法院也不堪人力重负。另外,按照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设定行政强制权后,也应该针对不断变化的违法行为,对地方政府进行法律授权,使其根据形势变化来设定行政强制权力。
法律专家:能不能别“强制进入住宅”?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在座谈中表示,一种好的制度,要让公民自觉、主动地去执行,这时候,行政成本是最低的,效率是最高的。否则,公权力是冷冰冰的。另外,在草案中,通篇没有公民遇到强制执行时可否“找律师”这样的表述,这就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权利没法得到有效保障。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主任吴革则指出,在草案中,至少有两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在立法中是应该慎之又慎的,一是强制进入住宅,二是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宪法明确公民的居住权,而行政强制法提出强制执行可以强制进入住宅,这样的话,公民如何通过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这么大的权力能否下放是值得商榷的。即使确属需要,把这么大的权力下放给行政机关时也应该明确边界和底线。”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按照法治政府的原则,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由法定机关实施并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
行政强制方式
行政强制方式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草案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信报记者革继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