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2005年5月,沧州市某医院青年职工刘伟闯进本单位收费处室内,用手铐将正在工作的女同事铐住后,点燃炸药包,将女同事炸成重伤,两名到医院探望病人的群众也被炸伤(本报曾报道)。日前,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伟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赔偿受害人李晓(化名)各项损失92253万元,赔偿医院财产损失13860元。
2005年5月8日早晨7时许,刘伟因感情问题,随身携带自制的火药包,来到沧州市某医院收费处室内。在吃下安定片和“猫闻死”毒鼠药后,刘伟用随身带去的手铐将收费员李晓左手与自己的手铐在一起,点燃火药包,发生爆炸。李晓全身大面积烧伤,被法医鉴定为重伤。收费处的铝合金玻璃窗被炸飞,将到医院探望病人的范某砸倒在地,致使范某右拇指裂伤,右臂处上臂皮擦伤,右臂及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另一名无辜群众赵某也在爆炸中受伤。医院收费处破损严重,刘伟自己的手、下肢等多部位也被烧伤。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指控刘伟的行为构成爆炸罪,李晓和沧州市某医院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其中李晓要求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2253元。
法院认为,刘伟在公共场所故意引爆爆炸物,造成多人受伤,沧州市某医院收费处蒙受损失13860元,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刘伟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作出以上判决。
在这场爆炸中,23岁的李晓全身大面积烧伤,其中3度烧伤占烧伤面积的15%,颜面部和颈部毁容,落下终身伤残。李晓的父母告诉记者,李晓是2003年6月与刘伟一起到医院参加工作的,两个人曾相处一段时间,随后分手,后来刘伟想恢复关系,遭到李晓的拒绝。李晓的母亲倪玉梅说:“李晓的治疗费用已高达90000多元,刘家没拿1分钱。只是在判决书下达前几天,才拿出20000元。法院依据这一点认定刘伟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而从轻处罚,我觉得不妥当。”李晓父母认为,法院量刑过轻,他们准备依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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