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出台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意见
清欠未完禁发奖金
本网乌鲁木齐1月11日电 潘从武记者吴亚东近日,乌市出台的《乌鲁木齐市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严格规定,凡是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对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意见要求,对未清偿工程款又不签订还款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处理,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今后将记入其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施工工地要张贴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和各部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根据意见,乌市市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凡政府投资项目未完成清欠任务或发生新的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格单位;不得发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类奖金。(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