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查出伪劣消防物品9万余,因缺少法律依据公安消防机构对制假者无从下手
法律应对消防产品造假有“说法”
政法聚焦
本网记者 孙春英 本网见习记者 张学锋
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是中国的“灯饰之都”,这里聚集了众多的灯饰生产、销售企业,同时也是消防应急灯生产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 价格低廉、款式新颖的各式灯具,引来国内外众多客商的光顾,但巨大的商机也给制假者带来诱惑,各方面的方便条件使得古镇成了消防应急灯具集中造假的温床,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两个多月前,公安部消防局派出工作组协同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在当地质检、工商部门等配合下,对古镇麟光电子厂等2家非法生产厂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现场查封了不合格消防应急灯2530具和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蓄光疏散指示标志3080具,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安部消防局有关方面负责人1月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悉,这是自2005年8月以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各地共检查生产、维修和销售、使用单位2万多家,罚款金额1300余万元人民币,查封扣押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9万多件(套),更换了近8万件(套)不合格消防产品,打掉数十个制售假窝点,整改火险隐患9200多处。
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整治行动效果受到影响
通过几个月来的专项整治行动,消防产品公开制假、贩假、用假和竞相压价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公安部消防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说,“由于消防产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监督的规定相对滞后,又缺少相应的行政规章与其配套,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难免受到一定影响。”
根据现行消防法律和政策,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消防机构主要在流通、使用领域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实施处罚,而对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则介入得不多。由此不仅使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环节过多、效率不高、成本加大,而且也使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查处缺乏应有的力度。
“原因就在于消防法没有对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的对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权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理一些案件时缺少法律依据,无从下手。”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也不明晰。目前,我国尚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的系统规定,使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到限制。
建立长效机制消防法应完善监管职责
“不要指望通过几场突击式的整治行动,就能消除消防产品市场的假冒伪劣现象。”这位负责人认为,只有建立长效机制,变突击检查为经常抽查,使整治行动经常化,才能有效遏制消防产品市场的假冒伪劣现象,从而净化消防安全环境。
为此,他建议从四个方面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一是修改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合理设定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程序。二是尽快出台《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及判定规则》,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和行政监管各相关方的责任、义务和相互关系,规定对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的类别、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判定准则等内容。三是制定《消防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实施规则》,规定消防车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准入申请程序、审查与批准及监督检查等内容,完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四是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完善对四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务管理机制,规范其业务范围与程序,明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