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邵阳讯接受检察机关依法传唤时,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主任谭某主动交待了挪用公款28万元给他人使用的犯罪事实。双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双清区法院对谭从轻判处。近日,法院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2003年9月22日,谭某在担任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时,与会计杨某拿着出纳屈某的身份证,前往邵阳市工商银行广场支行,将以屈某名义存入的公司公款本息331314.72元提前支取。除交给杨某5万元用于公务备用金外,谭将其余的281314.72元存入其私人户头,后借给他人开办砖厂。2004年9月30日,谭将其中的18.2万元归还公司。案发后,谭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2005年3月1日,邵阳市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依法传唤谭,在此过程中,谭主动交待了挪用公款28万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谭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谭在被司法机关传唤时,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视同自首;且谭已主动退还全部公款,并能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熊智能弘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