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入室盗窃950元也被判一年
理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网讯 记者李伟雄 通讯员粱彬心李毅虽然入室盗窃价值950元人民币的财物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作案人梁某仍然被检察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并被法院以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5年5月,梁某因涉嫌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沙头角入户盗窃数万元财物而被捕,但是梁某归案后一直辩称自己没有行窃,而且无其它有力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沙头角的入户盗窃案。通过网上协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发现梁某涉嫌2003年7月在广州市东山区闯入某民宅盗走价值950元人民币的财物,而且证据确凿。根据广东省司法部门有关执行法律的规定,盗窃罪的立案起点为2000元人民币,梁某的盗窃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按以往的处理方式,此时只能以治安拘留、罚金等形式对梁某进行处罚。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认为,虽然梁某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并不等于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两罪是一种牵连关系,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梁某盗窃数额虽然未达到盗窃罪的起诉标准,但其撬锁入户盗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扰乱了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盐田检察院决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梁某。近日,盐田区法院一审对梁某作出了有罪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