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彭东
本报1月11日讯11日,济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请审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该稿增加了遇有节假日、雨雪天气时不得擅自停运等内容,并赋予出租车驾驶员发现有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可以拒载的权利。
据了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对驾驶员在雨雪等恶劣天气履行承运义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在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遇有节假日、雨雪天气时,不得擅自停运”的内容。同时,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中,根据出租汽车的运营特点,对驾驶员增加了“乘客下车时应当提示其随身携带物品”的义务性规定。
有出租汽车驾驶员反映,在运营时有时会遇到形迹可疑的乘客,这些乘客一是可能对驾驶员的人身造成危险,二是可能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建议增加发现形迹可疑的乘客有权拒载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发现有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驾驶员可以拒载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