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为序)新租了间房子,入住第二天洗澡时竟发生热水器爆燃事故,小罗因此被严重烧伤,此时她才知道,她所租住的房子是“二房东”刘某转租给她的,房屋结构曾被大幅度改变,而发生爆燃的热水器为不合格产品,且是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安装的,为此小罗将该房屋的房东、“二房东”、热水器的销售者及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昨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进行房屋转租的“二房东”刘某、热水器销售者李某华及生产厂家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万声燃具电器厂应合计赔偿小罗215809.04元。
原来,2004年2月22日,李某容与刘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厦门市莲岳路某小区套房租赁给刘某使用,同时约定不得私自转租。合同签订后,刘某将该房屋分隔为四小套间,并进行了装修,于2004年4月19日与小罗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中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的一小套间房屋(含一由原厨房更改成的浴室)租赁给小罗居住使用,提供的室内设备包括热水器、电视等。
在小罗入住该房的第二天,也就是2004年4月21日的晚上,小罗在该承租房屋浴室内洗浴时,热水器忽然起火,导致小罗全身多处烧伤,经诊断小罗被烧伤面积达80%。之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生爆燃的热水器为不合格热水器,且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安装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对房屋结构擅自进行改造未经李某容同意,李某容不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