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为序)交通事故导致小学生无法正常上课,另请老师的补课费能不能获得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昨日,思明区法院引用法律原则,判定肇事车主应当赔偿补课费。
案发于2003年2月13日下午4时,黄先生开着一辆小轿车,把小学生小月(化名)撞伤了,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得负全部责任。
因左小腿骨折,小月两次入院治疗,医生还嘱咐术后3个月内都不能剧烈运动,需专人照顾。住院加休养,小月6个多月都没法正常上学,耽误学业,父母只好另请老师,花掉7650元的补课费。
肇事车主要不要赔偿补课费?黄先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补课费到底要不要赔偿。
昨日,思明区法院判决说,黄先生驾车将小月撞伤,致使她学业耽误,小月因此花费的补课费,确实因黄先生而起,依照法律原则“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黄先生应当赔偿这笔合理的补习费用。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