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不是他且家庭收入超过低保线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毛锦萍)60岁的梁老伯因户籍没与老母亲分开,自己不是户主且家庭收入超过低保线,因此无法申请到低保救济金。与母亲分户后领到了救济金,但梁老伯不甘心,要求有关部门补发他未分户前的救济金,为此昨日更与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龙津街道办事处对簿公堂。
梁老伯原本在一家公司做电工,2001年下岗。2003年11月21日,梁老伯向社区申请社会救济。当时,他以及妻儿3人的户口都与自己的老母亲何某一起,户主是母亲。龙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认为,梁老伯每月工资收入510元,妻子黄某自报月收入240元,母亲何某月退休工资893元,加起来的家庭收入超过低保线,暂不考虑低保救济。2004年6月5日,梁老伯一家与母亲分户后,获准领取2004年7月至12月每月222元的低保救济。梁老伯觉得2004年1月至6月的低保救济金也应该发给自己,遂于2004年8月31日向民政局提出了申请。
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认为,2004年6月5日之前,梁老伯不是户主,何某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超出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领取2004年1月至6月低保救济。
梁老伯不服民政局的决定,将街道办事处和广州民政局告上荔湾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补发低保救济。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济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民政局审批。2004年6月5日前,原告夫妻及儿子均属何某户的家庭成员,原告母亲何某作为户主,没有申请社会救济,且何某家庭收入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告不同意原告补发救济的申请,并无不当。2005年11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梁老伯的诉讼请求。
梁老伯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在法庭上,梁老伯诉称,其一家三口与母亲并没有共同生活,彼此经济独立,分开煮食。他认为民政局将母亲的收入纳入自己的家庭收入不合理。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