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看中房子落下订金之后,如果不买房子,是不是一定要赔钱?广州市民徐先生偏不认这个理,他在落订之后发觉购房合同的条款需要协商,在与开发商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他拒绝买房,并在近日通过法院要回了自己的订金。
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订金1万元
一直想买套大房的徐先生在去年9月看中了海珠区磨碟沙凤浦西路的一处房子,去年9月25日,他与房子的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认购价为82万元。《认购书》规定,徐先生必须在签署认购书后7天内到开发商所指定的地点交纳首期购房款、税费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徐先生在签订《认购书》的当天向开发商交付了订金1万元。几天后,徐先生发现即将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些条款需要修改,于9月29日通过快递向开发商邮寄了一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修改意见”,并要求开发商在接函后3日内回复,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就请开发商在5天内将订金1万元退还。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回复,也不肯退钱。徐先生遂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订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开发商一方认为,徐先生签订《认购书》时,已经阅读并认可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他不按《认购书》的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已经违约。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认购书》约定,原告必须在签署认购书后7天内交纳首期房款、税费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在7天之内已致函被告,提出要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因不能达成共识而签不了合同,其责任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故被告应将所收取的1万元定金返还原告。对于被告认为原告已阅读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意见,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原告有权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因此,判决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给原告,并支付利息。
签了《认购书》不买房不一定赔钱
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这一条,买房人在签订认购书交了定金后,如果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没有达成协议而没能买房的,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