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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评新闻
林业局官员表示我国暂不会取缔“活熊取胆”
本报讯(记者
郭晓军)国新办昨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副司长王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我国动物保护等做了情况介绍。王伟透露,目前,中国“养熊取胆”场已由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480多家下降到目前的68家;在没有找到好的替代品之前,我国暂不会取缔“活熊取胆”。
一段时期以来,国外一些媒体对包括我国“养熊取胆”在内的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问题表示关注。王伟指出,中国现阶段“养熊取胆”技术和条件与上世纪后期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进。采用“铁背心”、“小铁笼”取熊胆的情况,已基本改进为“自体造管引流”和无痛操作等。
王伟指出,国内目前符合规定要求和达到标准的养熊场的黑熊数量大约是7000只左右。通过几年的科技攻关,现在人工繁殖技术已经达到了要求,黑熊在养殖场繁殖有一定的增加。我国对现有的熊胆粉进行登记,控制熊胆粉做药的一些品种和企业,凡是国家没有新药证书或者没有药准字号的都不得用熊胆粉生产。这样,把熊胆粉降下来以后,养熊场的黑熊数量逐步达到了稳定的状态。
王伟指出,现在国内基本施行“无痛引流”,用熊本身的组织来引流,熊的痛苦大大减少。过去落后的养殖方法现在基本上没有了。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了养熊清理整顿力度,对养熊不规范,达不到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的,都列入了清理整顿的范围,这样的企业不准许它再继续从事养熊这种行业。
王伟表示,中国政府会不会取缔“活熊取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熊胆粉的作用是其他中药不可替代的,它具有止疼和消炎等综合功效。到目前为止,国内中药还有123个品种需要熊胆做原料,有183个企业需要熊胆粉支撑。这种情况下,在没有找到很好的替代品之前,还没有宣布“活熊取胆”取缔的时间表。王伟强调,通过增加科技含量和技术含量进一步解决黑熊取胆痛苦的问题,是今后加强和努力的方向。
部门说法
部分濒危鲨鱼将列入重点保护
农业部官员强调我国鼓励对渔业资源合理利用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在昨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副主任李彦亮就畜禽、养殖动物福利和鲨鱼保护管理做了介绍。
李彦亮指出,为保护包括鲨鱼在内的渔业资源,农业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对鲨鱼捕捞、资源养护进行监督管理,采取发放捕捞许可证,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控制捕捞强度等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鲨鱼等渔业资源。
同时,我国严格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规定,加强鲨鱼国际贸易的监管。此外,农业部正在组织专家修订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已考虑将一些濒危鲨鱼列入保护名录,进行重点保护。
李彦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目前没有鲨鱼的专业捕捞队伍,捕捞鲨鱼都是兼营的。中国政府鼓励对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这个合理主要是可持续利用,我们也鼓励对鲨鱼的整体利用,禁止对鲨鱼的局部利用。
李彦亮指出,东方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确实有食用鱼翅的习惯。我们对鱼翅等的利用,对渔业资源的利用,都是建立在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把它杀光,不是吃子孙后代的饭。中国人对鲨鱼的食用,主要是建立在国际公约有关的规定基础之上。我们对鲨鱼的捕捞以及对鲨鱼的进出口,是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像鲸鲨、姥鲨、大白鲨等进行严格的管制,禁止捕捞,严格进出口管制。
动物交易提倡集中宰杀
市场监管部门指出保护野生动物关键是消费者转变生活方式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在昨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于法昌就保护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于法昌指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倡导消费者要转变生活方式,转变消费方式,尽量少食用鱼翅。对宾馆、饭店等食用熊胆、穿山甲、娃娃鱼等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同方式的行政处罚。
于法昌指出,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活剥动物毛皮,比如活剥狗、猫的现象。
这种现象是出现在我们国家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制订有关的措施。对于动物交易市场内出现的现场宰杀动物行为,政府部门不倡导现卖现宰,而是提倡集中宰杀。
于法昌指出,提倡集中宰杀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有利于市场的环境卫生;二是避免人和动物的直接接触,避免产生人畜共患疾病;三是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动物的福利。同时,对于在动物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动物,要求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和动检部门的检疫证明。对于动物交易市场内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比如假冒伪劣行为、缺斤短两行为、欺行霸市行为,工商部门都要予以查处。
新闻背景
国内熊类养殖条件大有改观
“养熊取胆”在中国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目的是为了改变以往“猎熊取胆”的方式,更好地保护熊类野生资源。
有关资料表明,饲养黑熊取胆一头相当于220头黑熊免遭猎杀,是以小种群保护大种群的很好措施。经过我国政府多年的努力,早些年野蛮落后的经营现象已得到了很大改观。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发布以后,黑熊、棕熊被列为中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熊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有关国际公约中,黑熊被列为一类物种,在我们国家是二级保护。
1992年以后,我国对商业性出口含熊胆制品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我国还制定发布了《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养熊取胆”做到卫生、无痛操作,并严格规定了对养殖熊的福利、活动、繁殖的技术手段和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于2004年下发专门文件,并进一步要求规范熊类驯养繁殖活动。中国现阶段“养熊取胆”技术和条件与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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