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做过5次B超却生残疾儿
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赔医疗费
本网讯 崔亮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而致自己生下一个残疾儿,李女士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女士一家医疗费人民币5766余元。
原告李女士怀孕后持续到被告医院做产前检查,在被告处做B超检查5次。2005年2月3日在被告处产下一子。出生后却发现患有先天性唇腭裂3度,系严重的残疾儿。
李女士认为,被告在做几次B超均发现胎儿颜面欠清晰的情况下,没有提示和告知原告进一步做产前诊断,致使原告产下重残儿。原告的损失是因被告在履行服务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医院认为5次B超是按照医疗常规所做,其次5次B超报告均交给原告,并按规定向原告作了相应的口头提示,尽了相应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告做出的胎儿颜面部不清、欠清或不显示的检查结果,应考虑到其中包含的不确定性。原告未进行更进一步的检查、诊断,其对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孩子的手术费及医疗费,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表示将提起上诉。(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