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3日电据新华网援引法制日报报道,从2005年12月21日起到2006年2月底,辽宁省工商机关集中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对于整治公告发布10日内拒不改正的相关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经营单位予以曝光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辽宁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张钧今天通过电话告诉记者,自这一消息发布以来,全省工商部门已开出300份“霸王条款”罚单。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包括,辽宁省大中型商场、商厦、超市、连锁店;较大的酒店、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中介服务;洗染、娱乐、康乐、照相馆等。整治行动要求上述经营单位不得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宣传资料、格式合同中有如下14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免费泊车,盗损责任自负;旅(顾)客未寄存的贵重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租赁期间汽车出现故障,修理费由租车者承担;因旅游人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等。
辽宁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张钧介绍说,自省属各级工商机关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营者必须自行改正相关“霸王条款”,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汇报情况,各级工商机关做好备案后可免于检查。
工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格式条款的,要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改正,督促其自觉撤销违法格式条款。对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工商机关可对有关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机关在责令制定“霸王条款”的相关企业进行改正的同时,将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