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之一兼骨科主任在提出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跳槽而去,结果被原单位以违反合同为由诉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月6日,桓台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开庭审理了这起因辞职引起的人事争议案。这是自去年下半年淄博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陆续成立后,开庭审理的首例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骨科主任突然跳槽
汤某是桓台县人民医院的骨科大夫,医院只有他自己掌握了椎间盘镜技术,在当地很有名气。2003年起,汤某担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兼骨科主任。然而,2004年3月,他突然向医院递交辞职报告,在医院上下引起轩然大波。
1月12日,汤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医院工作压力很大,专业特长得不到充分发挥,医院为个人提供的机会与付出不成正比。由于种种原因,他向医院提出辞职。
汤某的辞职并不顺利,医院没有同意。汤某交上辞职报告后,就不再到桓台县人民医院上班,后来,他担任了桓台县另外一家医院的业务院长。
自己的骨干力量摇身一变成了竞争对手,桓台县人民医院开始四处奔波,讨说法。
1月12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桓台县人民医院负责处理此事的李主任。李主任告诉记者,为汤某跳槽的事情,他们多次找有关部门,而当时,由于并没有人事仲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在没有有关部门(劳动部门或者人事部门)的裁决书前,法院不能受理此类案件。事情一直耽搁下来。
李主任说,2005年10月,桓台县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他们向桓台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汤某赔偿各种损失59万元人民币。汤某辞职是否合理?
汤某接受采访时表示,选择留在桓台县人民医院或者离开这里到新的单位工作,都是他的自由,而且国家也鼓励人才流动。自己辞职也是希望到更好的环境发展。
在桓台县人民医院,李主任拿出一份合同给记者。原来,早在2003年8月,医院和汤某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李主任认为,这份合同中的“无固定期”就是指在汤某退休前,必须一直在该单位工作。
李主任说,汤某身为医院高层领导,亲自参与制定了合同内容,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他的自动离职就是违约,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汤某表示,当时并不愿签订那份合同,但因为医院表示,如果拒签合同,个人在医院入股的3—8万元集资款将不能退还。无奈之下,他才签了。签订合同应该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医院的做法违反了这个原则,那份合同也应该无效。59万元赔偿金合适吗?
对于医院提出的59万赔偿金,汤某表示不可思议。他说自己辛辛苦苦一年也挣不上三四万元钱,自己选择重新就业,却被要求索赔59万。
记者在汤某与桓台县人民医院签订的合同中看到,如果乙方(汤某)违约,医院有权向其索赔,赔偿费用为未履行合同时间乘以违约时每月工资、奖金的总和。按照汤某的年龄,他还应该为医院工作19年8个月,汤某每月工资1700多元,乘起来就是41万多元。再加上合同附录里约定,副高级人才如果申请辞职、调离,需要交纳12万元违约金。
李主任说,汤某担任骨科主任期间,一人掌握椎间盘镜技术,医院还为此购买了34万元设备,打出了广告,广告上都是汤某的个人电话。因此汤某应另须赔偿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所有这些加起来,共59万之多。
李主任说,这59万远远不能弥补汤某给医院造成的损失。汤某走后,这些设备一直闲置,经济损失且不说,医院的声誉受到很大影响。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a11)(记者 张万杰 策划 吕宏图):
劳动争议的解决有《劳动法》作为依据。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人事争议仲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操作上没有操作细则,只能借鉴劳动争议和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有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后,一切都将纳入法律程序解决,保障了单位、个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