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近日,民革省委的省政协委员们经过调查和研究,在一份名为《关于防范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建议》的提案中,罗列了5种典型的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
形式一
“蛇吞象”
记者了解到,“蛇吞象”式的重组行为往往是指规模较小的企业,超常规地兼并重组那些规模实力远大于自身的企业,控股方以很小的成本可以掌控大型企业,由于法律法规的疏漏,极有可能出现大股东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如广东的科龙事件等。
形式二
“拉郎配”
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的迅速崛起,强行进行“拉郎配”式的重组,有可能“引狼入室”。因为控股权的随意放弃、不经意间的“国退民进”可能导致新进入的大股东控股权轻易获得,同时,如果重组过程中夹杂着权钱交易和内幕交易,新进入的企业管理者为尽快获得投资回报以补偿其额外支付的“灰色成本”,更有可能从侵占行为中大举获取转移利益。
形式三
“合并报表”
据介绍,还有很多的重组往往是玩数字游戏,搞合并报表式的虚假重组。这种重组行为也会带来侵占行为的发生,新进入的大股东往往会玩弄数字游戏,“乾坤大腾挪”后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最后给国家、地方、社会留下巨大的“窟窿”和包袱。
形式四
“非相关产业重组”
在国有资产改革中,若控股股东实力不强又不能进行相关产业的内涵扩大式重组改制,仅仅进行“非相关产业”式的重组,就会导致被重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法得到提升,企业不能创造不断增长的利润和现金流,大股东侵占的动机就会大大加强,最后当企业濒临困境的时候,往往会发生大股东侵占、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达到“全身而退”的目的。
形式五
盘剥下岗工人
个别改制方为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盘剥弱势下岗工人群体利益的行为,导致改制的利益矛盾冲突不断,轻则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下岗工人家庭的生活;重则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引发各类危害案件的发生。针对上述行为,省政协委员们建议:一方面尽可能加大对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不法行为产生的转移成本;另外,可以建立多个相互制衡与合作的大股东持股机构,努力提升国有控股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在改制中的资产分割协议中,优先划出一定的比例以保障弱势下岗工人群体的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生活必需费用的支出。(刘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