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阜阳1月13日讯 张保平——颍上县的一名计生女专干,眼下归入了残疾人的行列。原本健康的她,因为一场交通事故而不慎摔伤。事发后,颍上县一家私立医院对其进行了救治。但是她不仅没有康复,反而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02年11月12日上午,颍上县黄桥镇全楼村计生专干张保平工作途中骑摩托车行驶时不慎摔伤,致使左小腿下段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撕裂伤。事发后,颍上县某私立医院救护车先于颍上县人民医院救护车赶到,将张保平接至自家医院。经该院诊断,张保平为左小腿骨折。随后,该院为张保平实施了手术。
在这家私立医院,张保平一共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输血费等共计5344元。同年11月17日,张保平转入颍上县人民医院医治,被院方诊断为左小腿皮肤坏死,皮肤坏死面积为10cm×15cm,左踝关节障碍。在这家医院住院10天后,张保平又转入阜阳市人民医院医治,住院44天。据统计,在这3家医院,张保平总计支付医疗费等19724.9元。然而,最终的结果是,她被颍上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至今行走仍然依靠拐杖。无奈之下,她将这家私立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颍上县某私立医院建于1999年9月24日,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期满后,某私立医院名称变更为城关镇某门诊部,医疗科目为口腔科、妇产科,但其仍以某私立医院名称对外经营,拥有救护车一辆。2004年8月,经颍上县卫生局核准登记,该门诊部名称又变更为颍上县某私立医院,诊疗科目为急诊室,内科、外科、妇科。
颍上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保平因骑摩托车摔伤,被告某私立医院在超越登记执业范围的情况下将其接治,其行为显然有错。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张保平左小腿皮肤坏死,该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关联性,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先对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申请鉴定,后又予以放弃,应视为对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举证不能,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张保平的损伤,首因系其骑摩托车摔伤所致,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颍上县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张保平获赔37600元。
尽管获赔,但张保平仍然愁容满面。据她介绍,事发之前,她的家境较为殷实:家中搞榨油、生产蛋白肉,还开了一个小商店,收入较为可观。自从她残疾之后,家庭收入锐减。为了治疗伤情,家中变卖了榨油机器、摩托车、电器等,还欠下了数额不菲的债务。她说,长达近两年的诉讼经历,耗费了她的大量精力,让她伤透了心。更为重要的是,如今,她行走仍然依靠拐杖。她不知道,这种非正常人的生活何日是尽头。(傅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