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撞死人一样被判刑!记者昨天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文成县妇女程某因交通肇事罪,近日被瑞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近19万元。省公安厅交管局透露,因电动车肇事被判刑,这是浙江第一例、全国第二例。
去年10月21日中午,在瑞安打工的程某下班回家,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自行车途经汀田镇文华路时,因刹车不及,撞倒一名同方向行走的郑老太,郑老太因头部受伤最终没能救过来。
交警调查后确认,由于程某是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车速高于国家标准。法院经审理认定,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虽然电动自行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机动车,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规定,设计时速最高标准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
程某事发时电动车的时速达到40公里,已属于机动车中轻便摩托车标准,所以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记者唐泽文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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