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14日讯
田某大学毕业后在某电脑公司上班,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的月薪是3000元人民币,劳动期限5年,如田某提前解约,应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田某工作一年以后,便跳槽到另一软件公司,原公司在无法挽留的情况下,要求田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田某不服,想知道自己是否应支付这笔巨额违约金。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侯云波律师:本案中,电脑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成立,但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故田某不须支付高达20万元的违约金,而应该根据其工资水平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爱心捐款余额该归谁
小学生明明(化名)不幸患白血病,他所在的学校向社会发出献爱心的倡议,募得社会捐款24万元,全部暂存于学校银行帐户。明明平日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学校从中拨付。明明最终因医治无效不幸死亡,治疗费用共用去16万元,关于剩余8万元捐款的归属问题,明明的父母与学校发生了争执。这笔捐款的余额到底该归谁呢?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物所侯云波律师:本案中,捐款人、学校、明明三方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信托合同关系。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学校向社会公众发出献爱心的倡议,募得爱心捐款24万元,有理由认为捐款人是基于对学校的信任,将钱款委托给学校进行管理和使用。因此,剩余8万元的爱心捐款属于没有财产归属人的信托财产。此款应由学校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事业,或转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其它公益信托,以物尽其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