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14日讯 昨天,晚报律师团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了几个案例,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示。
案件咨询:两个月前,我儿子带着孙子外出途中发生车祸,父子双亡。我儿子曾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办完后事,我提出与儿媳一起继承这笔保险金,遭拒,请问我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你儿子与孙子在同一车祸中死亡,由于不明二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可推定你儿子先死亡,孙子后死亡。这样这笔保险金就成为你孙子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儿媳作为你孙子的母亲,是你孙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你作为你孙子的祖父,只是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这笔保险金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你儿媳继承,而你不能参加继承。
案件咨询: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既签有毕业就业协议,又签有劳动合同,当二者内容相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毕业就业协议是大学毕业生毕业分配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但是却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一般与用人单位还要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生效后,就业协议就自然转化为劳动合同附件。当两者内容相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此时,视作劳动合同对毕业就业协议内容的变更。(白晓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