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轰动一时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一审宣判。深圳南山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两被告曾某、杨某不构成盗窃罪,但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人拘役6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61650元。
两人合谋盗卖130个QQ号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 去年3月初,他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杨某认识,两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
当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账号密码(记者注:该账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
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
经查,两被告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曾某分得39100元,杨某分得22550元。
QQ号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去年12月9日,在深圳市南山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为QQ号是否财物。
法院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法院认为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定,从腾讯QQ软件的功能来看,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本案中,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对于此前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犯盗窃罪,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两被告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承认自己的行为错误,有一定的悔过表现,量刑时亦酌情考虑。
昨日,记者从被告人辩护律师处获知,他们对于此案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对当事人被判有罪仍表示有些遗憾,目前两人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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