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博罗讯
(记者秦仲阳)在乡镇电信营业一线工作十几年的员工突然发现自己并不是电信职工,惊诧之余他们不再与原来的邮电人才服务部签约,于是遭辞退,但解除了劳动合同却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需要电信的失业证,在多方努力不得,并请求劳动仲裁败诉后状告博罗电信,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办理失业证和按博罗电信职工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的差额。 昨天,博罗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奇案。
4次转换关系但工作没变
据说,博罗县有同样处境的乡镇电信营业部员工共60多名,但多数人无奈之下与邮电人才交流中心续了约,只有10名员工不签并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说: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们经考试合格录取进入博罗县邮电局工作,分别被安排到乡镇支局从事营业员、机务员、机线员、社区经理等岗位工作,1998年邮电分家,博罗电信局将我们的人事关系转到电信下属的顺电电信公司,2001年1月1日又转到惠州电信实业博罗公司,2004年1月1日转到惠州电信发展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2004年8月31日转到广东邮电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惠州分部,但不管如何变,我们仍属博罗电信局的职工,工种、业务岗位未发生任何变化,享受相关待遇,所使用的工作证、缴交的社保费用和工资存折等都是博罗电信的,连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也是博罗电信颁发的,直到2004年8月31日转到由省里所属的邮电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相关经济补偿时,员工们才发现自己居然不是电信的人。
确是没与电信签过劳动合同
被告博罗电信答辩说,从员工们所签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原告先后与邮电局、顺风电信公司、惠州电信实业博罗分公司、惠州电信发展劳动服务公司、广东邮电人才中心惠州分部建立了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是劳务服务关系,是由劳务单位派往或输入被告处进行劳动服务,被告对原告进行的业务管理、培训、考核只是受相关单位的业务管理委托,给原告缴发社保、工资等也是受相关单位委托。原告与被告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原告已经在邮电人才中心领取了相应的11个月的经济补偿,因此无权要求办失业证和再进行补偿。
原告辩说,即使自己所签劳动合同确实不是与被告签,但自己仍然是被告的员工,因为这些与自己签劳动合同单位的注册资料上显示,除邮电人才交流中心外,都是博罗电信下属的单位,公司董事长也是博罗电信的老总,而且除一家只有过短暂的部分业务代管代维外这些公司都没有任何实业,因此它们其实都是被告的人事管理单位,它们随着电信的各个阶段建立或关闭,但都是人力资源部的作用。至于被告这样成立一个下属公司管理员工出于什么考虑我们不得而知,但它改不了员工的所属关系。
原告诉称,在劳动仲裁时,既然裁决原告与第三人即邮电人才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却不将第三人追加参加诉讼,导致作出错误裁决,法院应撤销劳动争议裁决。同时,原告与第三人邮电人才中心惠州分部只存在4个月的所谓劳动合同关系,却给11个月的经济补偿,第三人的注册资金只10万元,它何必做这冤大头?这都说明电信其实只是不想在名义上承认自己的员工。此案法院将择日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