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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该案例为脑死亡捐赠提供范本,有望“建成一条连接死亡和新生的狭窄小道”
新快报讯(记者 姜永涛通讯员胡延滨)有关部门昨日对韶关25岁的林先生脑死亡后家人自愿捐赠其器官的情况进行了通报,目前,林先生的两个眼角膜已让深圳两个病人重见光明,两个肾脏开始为广东省中医院的王先生和武汉同济医院的张女士提供生命新动力。
脑死亡器官捐赠在我国尚未立法,然而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昨日表示,林先生的案例可能为今后提供一个范本,有望在行政、司法各项限制间“建成一条连接死亡和新生的狭窄小道”。
脑死亡器官捐赠因司法限制取消
2005年8月份,广州市花都区的中学生魏名(化名)因为在学校打闹时意外受伤住到了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来判定为脑死亡,家人自愿捐献魏名的器官。当时,暨大一院、中山三院和陈忠华教授的协作组成员均已到场,但是,经过层层请示,司法部门最后宣布,由于魏名的死亡涉及到刑事案件,家人对其尸体没有自行处置权,医疗专家不得不让步,此例脑死亡器官捐赠被迫取消。
行政限制让家人觉得器官捐赠肮脏
2005年5月,广西梧州22岁的男青年钟奇(化名)在自己的生日聚会上饮酒过多,晚上驾驶摩托车撞到了汽车上导致脑死亡,深明大义的家人在悲痛之余,非常开通地提出捐赠钟奇的器官。但是,为钟奇治疗的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不敢实施和接受捐赠,陈忠华及钟的家属请示梧州市卫生局和广西自治区卫生厅,最终得到的答复是:一、陈忠华必须与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签订免责协议,表明钟奇的器官捐赠与梧州红十字会医院没有任何关系,一切责任由陈忠华自负;二、家属必须与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签订免责协议,如果因为钟奇捐赠器官出现任何问题,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三、假如实施器官捐赠,钟奇需要办理出院手续,由陈忠华教授“借用”该院的场所进行手术。当地行政部门和医院对此惟恐避之不及的行为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本来是个高尚的行为,但诸多要求却让家人觉得捐赠器官好像很肮脏,最终放弃了捐赠行为。”陈忠华惋惜地说。
专家“但求无罪,不求合法”
陈忠华教授介绍,广东韶关此例脑死亡器官捐赠成功与当地司法部门的配合密不可分,他表示非常敬佩他们的决策。在摘取林先生的器官时,当地的法医同样在场,记录因为摘除器官造成的伤口及身体发生的变化,这样便不会对司法工作造成影响。“司法部门已经走到了极限!”他准备将此案例详细记录下来,作为今后同类捐赠案例的参考标准。其实,早在2003年,广东省已经实施了第一例脑死亡器官捐献。一位18岁女孩的两个肾脏和肝脏、胰腺挽救了两个生命垂危的重症病人。其中一个肾脏和肝脏移植给了一位肝肾功能衰竭的40多岁病人,另外一个肾脏和胰腺则移植到一位因长期糖尿病而肾脏衰竭的50多岁病人。
陈忠华坦言从事此工作“但求无罪,不求合法”,他说,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取用脑死亡者的器官,“法无明则不责罪,我不担心刑事方面的责任。而在民事责任方面,所有捐赠都由家人填写了申请书,也不会有什么责任。使用脑死亡者的器官救助病人等于建成了一条连接着死亡和新生的道路,但是,由于国内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严重缺失,国内的这条道路还是一条狭窄的小道,希望此次案例的成功能让这条小道变得通畅些。” 图:接受了肾移植的王先生即将出院。图中,王先生正在为术后的排尿情况做记录。新快报记者 许都 实习生 顾颖能/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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