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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评新闻
文/本报记者金镒
家住南岗区“恒运大厦花园商住”的市民张先生日前来到了本报,向记者讲述了他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发生了很久的关于车位的纠纷。
我买的车位停进了别人的车
张先生于2004年购买了位于南岗区的“恒运大厦花园商住”住宅。为了停车方便,2004年5月22日,张先生同管理该小区物业的黑龙江省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车位购销合同,以10万元的价位购买了南岗区阿什河街8号地下2层039号车位。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张先生出具了编号为3491754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这个车位虽然不是离电梯口最近的,但在这些狭小的车位中是属于比较容易停车的那种,所以刚上道不久“学艺不精”的张先生对这个车位十分满意。然而在2004年10月的一天,开车回家的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车位停进了别人的车。他马上找来物业部门的人问明情况,得到的回答是可能车位卖“重”了。张先生觉得非常可笑,自己花钱买的车位怎么会又卖了呢?他要求立即将他的车位“倒”出来,恢复原样。果然在第二天晚上,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车位空了出来。
200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张先生又遇到了一年前的情况,自己的车位上停着别人的车!他再次找来物业部门的负责人,这回物业的人明确地告诉张先生,他的车位已经被开发商卖给了另一个人,他们也没有办法。张先生非常震惊地找物业公司的迟经理交涉,对方称调查清楚以后,很快会给他一个答复。
物业公司有权卖车位吗?
等了几天之后,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的张先生又找到了迟经理。迟经理告诉他,这个车位是他们物业公司从集团手里“顶账”过来的,现在恒运集团那边又把这个车位卖了一次。他希望张先生能放弃这个车位,他们尽量给他“串”出一个别的车位来。张先生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这个错误属于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问题,与他无关。但迟经理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因为后买那个车位的业主也不同意将买到手的车位“让”出来。
张先生还从别的渠道听到了一个令他不安的消息:恒运集团根本不承认物业公司的这种出卖停车场的行为。回头再看看手里那张并不正规的发票,张先生疑虑重重。
1月12日上午,记者随同张先生来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见到了该公司的迟经理。张先生要求迟经理出示能证明他们有权卖车位的证明,迟经理表示无法立即出示,需要等另一位老总回来之后才能定。迟经理称,他们物业公司是隶属于恒运集团的,出现车位卖“重”的问题可能是由于各部门之间交接时出现错误造成的,他们肯定会协调各部门处理好此事。
“一房两卖”,双倍重罚!卖他人车位,涉嫌诈骗!
法律专家赵连勤指出,一间房子卖给东家又卖西家,是会被重罚的。早就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房屋买卖中“一房两卖”等五种情形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实现的,出卖人将根据买受人的请求,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像张先生遇到的情况也属于这个范畴,车位应该和房屋有等同的法律地位。《解释》中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出卖人不仅要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要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解释》对“一房两卖”等情形制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对购房消费者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按照《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房屋出卖人如果有“一房两卖”等情形的其中一种,不仅要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要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就是说,买受人支付了10万元购房款,出卖人就要赔偿20万元。这将更有效地遏制和制裁恶意违约、欺诈等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
为此,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案件关键在于出售车位的单位是否有销售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基于销售方是否对该车位拥有所有权和是否具有售房资质。如果有,就应该拿出相关的法律手续,如销售许可证等。另外,物业公司给张先生出具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也是不正规的,应该是正规的购房发票。如果出售方对该车位不具备所有权,那么就涉嫌诈骗。
到记者发稿时,张先生被通知,不允许他的车再停入地下车位。张先生表示,如果在短期内物业公司仍无法给他满意的答复,他将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提醒
《解释》的出台,让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但是,法律专家认为,要避免烦恼,还需购房人在购房时细心,切实用好法规。
一、买房时应详细询问房产商是否有房屋出卖人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果对方有肯定回答,应用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保留。同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取证。
二、在与房屋出卖人签订补充条款时,不要订立有关这方面的免责条款,更不要自行约定违约责任。
三、一旦与房产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应尽快到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四、如对所购房屋感到满意,应尽可能提高房款支付比重,万一出卖人有“一房两卖”行为,将可多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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