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今年春节虽可放烟花爆竹但应小心,未成年人燃放时惹祸,其监护人要负责
燃放爆竹炸伤人眼赔了钱还遭判徒刑案情回放
2005年8月25日19时许,市民张某到南川市亲戚家中吊丧,在燃放爆竹时,有人劝告他将爆竹拿远点放,但他执意在夏某家地坝外的机耕路上燃放。 燃放中,一爆竹将正在夏某家地坝休息的黄某眼部炸伤,经司法鉴定,黄的损伤程度系重伤。
法院判决
南川法院审理此案,张某与被害人黄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了赔偿费用。张某因燃放爆竹时不慎将旁人炸伤,1月11日被法院一审以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不听他人劝告,执意在离人群较近的地方,燃放具有危险的爆竹并致人重伤,其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做出轻判。
律师点评
重庆市律协郑天律师点评: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危险行为,张某明知道这种行为会产生危害性,却持放任态度,造成他人重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提醒的是,今年我市春节期间,改禁放烟花爆竹为限制,市民们燃放时更应该小心。特别是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