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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老谭夫妇二人以前一直做生意,有一个营业门市。现在年纪大了,谭老先生就把生意交给女儿、女婿、儿子和儿媳共同经营。去年4月份,老两口觉得年岁大了,就想先把遗嘱立了。儿子和儿媳的建议是房产全部归儿媳所有,而商铺则让儿子、儿媳和女儿、女婿4个人共同所有。因为儿子和儿媳一直与谭老先生老两口同住,所以女儿、女婿也就同意了这种分配方式。而后,谭老先生一家6口人一起签下一份书面遗嘱。
去年10月,谭老先生糖尿病复发住院,住院半个多月,儿媳只过来看过一次,而儿子更过分,一次都没来看过,女儿、女婿却天天不分昼夜地看护着谭老先生。谭老先生越想越心寒,于是跟老伴商量变更遗嘱,打算死后不给儿子和儿媳任何遗产,可老伴不同意。谭老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单方面变更夫妻共同遗嘱。
对于这一问题,公民依《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而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通常在立遗嘱后要经过一段时间才生效,那么这段时间内,遗嘱人可能因其主观因素和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遗嘱,实践中也常遇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想变更或撤销遗嘱,势必会影响到另一方的遗嘱内容。即使是共同遗嘱,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中的规定:“财产共有人如立遗嘱处分财产,仅限于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若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则无效。”因此,谭老先生只能单方面将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重新立遗嘱,而属于老伴的另一半财产,则应由其老伴自主处理。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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