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任派出所所长伙同该所民警,收下巨款后,竟私自释放盗窃杀人犯。1月12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帅军、阮晓有期徒刑6年。
杀人分赃后嫌犯被抓
1996年8月20日凌晨,宜春市袁州区飞剑潭乡下坪村村民彭灿新(已判死刑)、刘小平(又名刘绍平,现在逃)、辽市乡村民刘建云(已判无期徒刑)等人窜至广东省潮州市金信皮塑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进行盗窃,在撬保险柜时,被值班人员陈英昌发现,彭灿新等人将陈英昌手脚捆绑,用胶带纸封嘴致其窒息死亡,抢走保险柜内现金21万元,分赃后各自逃离,这就是在当地轰动一时的“96·8·20”案。
1997年5月,潮州警方在浙江温州将彭灿新抓获归案。1998年2月,彭灿新被判处死刑。同年12月9日杀人嫌犯刘建云被抓获,关押到原宜春市公安局(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公安分局)飞剑潭派出所。
收下巨款私放杀人犯
经讯问,刘建云供述了“96·8·20”案的犯罪事实及分赃情况。被告人帅军时任飞剑潭派出所所长,在帅军的“指挥”下,该所民警对前来探视的刘建云亲属表示要交清赃款4.8万元,否则将刘建云移送宜春刑侦队及广东警方。后来刘建云亲属先后凑齐3.6万元交到飞剑潭派出所,并写下1.2万元欠条,定下担保人后,该所将刘建云释放。刘建云随后离开家乡潜逃,至2004年3月被广东潮州警方抓获。
据悉,这3.6万元的收取,派出所未出具任何凭证,也未按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入账及上缴。后来,1999年1月,时任飞剑潭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阮晓以刘建云亲属的“欠款”到期未交为由,竟将担保人带至飞剑潭派出所关押,刘建云亲属前往探视,又将刘建云亲属作为人质,直至担保人交清1.2万元才将刘建云亲属释放。
第二任所长再次执法犯法
2000年2月6日(阴历正月初二),飞剑潭派出所得知“96·8·20”案犯刘小平在家过年,时任该派出所所长的阮晓当即组织人马将刘小平抓获。经讯问,刘小平供述了“96·8·20”案的犯罪事实及分赃情况。
随后,刘小平妹夫黄勇到飞剑潭派出所探视,被告之“案情重大,交清赃款后所里可考虑处理。”不久,刘小平亲属筹足4万元交到飞剑潭派出所,刘小平即被释放。刘小平当晚离开家乡,潜逃至今。
据悉,刘小平亲属上交的4万元钱,派出所未出具任何凭证,也未按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入账及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帅军、阮晓等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欧阳普彪记者欧阳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