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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力彦建议——
根据人大代表、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力彦的调查,单亲家庭和家长工作忙碌的孩子出问题较多;管理相对松散的技校、中专等学校的学生出问题的较多。“这说明孩子们的行为起因不完全在于他们本身。 ”所以她的建议更具有人性化的色彩:未成年罪犯的刑事处罚实行轻缓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客观因素不容回避
罗力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不良的家庭环境、现行存在缺陷的教育制度和暴力社会文化影响等问题是不容回避的客观因素。主观上,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往往出于一时冲动、好面子、讲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而实施犯罪行为,很多人是初犯。
孩子犯罪不应该自己承担
罗力彦说,西方一些国家主张,不应像对成人犯罪那样根据其犯罪构成定罪,而应根据其犯罪成因判罪——即绝大部分责任应由国家、社会和监护人承担。比如考虑其是否由于长期失去监护,双方监护人是否同时不尽监护义务等。这在美国被称之为“国家责任”。因为孩子一般没有“罪大恶极”的问题,他们不承担所谓“偿命”和赔偿等责任,而只承担负责矫正改正恶习或解决心理问题的责任。这些国家有专门的少年法和专门的少年法院,有的还有专门帮助少年犯的机构,对违法少年适用非监禁刑比较多;少年犯在判刑前后,可先放在社会上观察一段时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不判刑或不再执行判决。
因此她建议,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能不判刑就不判刑,能判缓就不判实,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即多判处缓刑或罚金刑,给其创造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样尤其是对那些初犯和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罪犯,将会有非常积极的挽救作用。给这些未成年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也给社会一个减少成年罪犯的机会。
建议女警参与未成年人案件
罗力彦还在建议当中建议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指派女警参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她说,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成立第一个少年犯罪审判合议庭以来,现今全国已有2400多个少年法庭,很多地方都提倡安排女法官主审未成年犯罪案件。2005年5月起,重庆市检察院率先就未成年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在10个检察院搞试点,其中一项内容就是由女检察官承办案件。这正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运用女性独具的耐心和亲和力来影响他们,有利于减轻涉案未成年人恐惧与抵触心理。
因此,建议指派女警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发挥女性警务人员的性别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感化,使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问题,更好地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反思犯罪原因,从而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她说,侦查阶段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理程序的第一个阶段,能在这个阶段展开一个挽救未成年的好的开始至关重要。给孩子们一次改过的机会,也就给了他们一个新的未来。
切合“两院”报告“新意”
由于职业的关系,罗力彦对“两院”报告更多一份特别关注。她认为今年“两院”报告最突出的新意就是对轻微犯罪案件适用轻缓政策的探索,这与自己的建议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
“报告中指出对一些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捕的尽量不捕,可以自诉的尽量不公诉,这样既教育和挽救了失足者,又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一举几得,何乐而不为呢?”罗力彦说。首席记者辛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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