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月15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一部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政府规章有望出台。《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草案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五类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过程中的投标、开标等操作过程和法律责任。
符合条件的五类项目须招标
《草案》规定的五类项目是,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必须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公开招标须避嫌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从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或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等必须避嫌。
违法招标严厉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未经批准擅自实行邀请招标的,有一种情形都将被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政府投资项目其执行和拨款将被“叫停”。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招标代理不但无效,还要处以最高25万元的罚款,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市民如果对该草案有修改意见,可1月20日前送(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邮政编码:110013;电子邮件:syzffz@163.com。(朱晓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