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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即将到来,对上班族来说,又将迎来一个繁忙的“加班周”。那么,在春节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应该拿到多少加班费呢?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得到300%的工资报酬。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春节假期应分为两个部分,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2006年春节的休假安排是:1月29日至2月4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l月29日、30日、31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将1月28日(星期六)、29日(星期日)、2月5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调至2月1日(星期三)、2日(星期四)、3日(星期五),2月4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8日、2月5日上班。
据介绍,休息日就是人们常说的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则专指“五一”“十一”以及元旦、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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