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情节严重最高罚50万王月吴梅徐连和田来成
新报讯【记者王月通讯员吴梅徐连和田来成】昨天,本报报道了市政府批准了对全市首批323幢历史风貌建筑实施挂牌保护的消息。记者了解到,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这323幢历史风貌建筑已受法律保护,不准随意拆改。
据悉,在本市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1)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2)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3)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4)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5)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6)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7)名人故居;(8)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符合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按照规定,禁止在历史风貌建筑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