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据公布的最新数据,“十五”末期,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18000元左右,年均增长12.6%。有关负责人说,“十五”期间,我国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基本形成。
“年均工资18000元,增长12.6%”,这是一个让人欣慰的消息。高于同期GDP的增速表明,伴随国家的经济发展,广大职工与时俱进地分享了经济发展的成果。但是,细品上述新闻,笔者却有疑惑———这里所说的“在岗职工”,包括了农民工吗?
所以有这种疑惑,是因为我想起了另一组数字。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农民工月均工资为539元,不及同期城镇职工工资的一半;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前进行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12年来农民工月工资平均只提高了68元,扣除物价上涨,“很多农民工收入的实际购买力还不如10年之前。”
比较两组数字,结论很清楚,前一组统计中的“在岗职工”,其实是不包括农民工的,因为以农民工人数之庞大,工资涨幅之低微,如果平均进“在岗职工”,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年均18000元、增长12.6%”的水平的。但问题是,农民工何以就不算“在岗职工”,依据何在?他们是不够“在岗”呢,还是不够“职工”?
就“在岗”而论,众所周知,在时下的各个劳动群体中,农民工不仅平均工作时间而且加班时间都是最长的,一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实属家常便饭,如果这样的工作状态,都不算“在岗”,还有谁有资格称“在岗”?至于“职工”身份,早在2003年,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就已明确宣布农民工是工人阶级新成员,而全国总工会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更进一步显示,“农民工正在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这种背景下,如果连作为工人主体的农民工也不算职工,那么无论从逻辑还是客观现实上讲,无疑都非常荒唐。
由此不难发现,“在岗职工年均工资18000元,增长12.6%”的数据存在明显缺陷,由于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剔除在外,很难真正客观、全面地反映广大在岗职工真实的收入状况,以及他们平等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实际程度,相应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是否“基本形成”,笔者以为,也是值得推敲的———起码,在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真正改善,能公平地得到与其劳动力价值相匹配的收入之前,这样说,有言之尚早之嫌。(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