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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然而记者连日来调查却发现,未成年人仍能很容易地买到各种酒类商品。同时商家对“禁止向未成年人卖酒”的规定也存在很多困惑和疑问。
“禁酒令”实施后市场反应慢
连日来,记者在我市多家大型购物商场、超市里调查后发现,货架上各种洋酒、红酒、啤酒琳琅满目,但却很难发现“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标志。在土门爱家超市一名姓罗的服务员表示,还没有接到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通知,更不清楚要在酒类经营场所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告示牌。
连续两天,记者共走访了市内近10家综合商场、超市和杂货店,绝大多数商家都表示对本月起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涉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规定一无所知。
除此之外,酒吧、餐馆更是成了“禁酒令”的尴尬之地。昨日晚10点多,记者在丰镐东路的几家酒吧,都或多或少见到了一些学生模样的年轻人。从其言谈中可以听出,不少年轻人是在周围中学读书的中学生。他们的桌子上堆满了喝完的瓶子,男生绝大多数喝啤酒。他们边喝边玩着骰子之类的游戏,到了午夜时分,不少喝醉的年轻人才相互搀扶着走出酒吧。“等再过几天,一放寒假来的学生就更多了。”酒吧的服务生这样告诉记者。当记者询问一家酒吧负责人王先生是否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时,王先生则表示:年轻人到酒吧喝点酒,放松一下很正常,没必要向他们禁酒。
在学校周边的小餐馆里未成年人饮酒更是屡见不鲜。昨日下午,记者在市第六中学附近一餐馆内看到,饭店生意红火,大部分食客是未成年的学生。其中一桌3名中学生模样的男孩正在开怀畅饮,餐桌上除两盘小菜外还有3个空啤酒瓶。他们一边喝着还一边聊着将要到来的期末考试。
商家:禁酒令难操作
在团结南路的一家小食品店里,记者和店主张先生谈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里的未成年人禁酒的规定,遗憾的是老板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更没料到卖酒给未成年人还将会被处罚。店主张先生说,“来我这买酒的都是老主顾,也经常有小孩来买酒,其中有很多都是给家长买的。像这种情况你说我是卖还是不卖?”一位姓刘的小杂货店老板表示:“即使我们不卖给这些未成年人,他们也能找到其他地方买。况且现在的学生都发育快,有的中学生一个个人高马大的,有的还一脸胡子,你能看出他多大了,总不可能人家来买酒咱还要查身份证吧!”
刘先生认为这个禁止向未成年人卖酒的管理办法,跟以前“禁烟”是比较类似。“去年说要向未成年人禁烟,店里也贴了警示牌,可是现在还不是照样在卖”,刘先生说。
向未成年人禁酒并非首次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非首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2005年11月7日,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该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中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此次向未成年人下达的“禁酒令”,是根据商务部去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发酵酒,以及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蒸馏酒。
不同的是《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只是个行业指导性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更进一步,条文中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
实施细则尚在制订中
据了解,《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违反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究竟此次向未成年人下达的“禁酒令”是否能有效执行,究竟能否彻底禁止未成年人饮酒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省商务厅重要商品流通处杨处长。
据杨处长介绍说:此次出台的这项规定与之前的相关规定比较,已经更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目前省商务厅正在积极制作“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警示牌,届时将要求销售酒类商品的商户必须在销售点的醒目位置放置该警示牌,并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但是“未成年”究竟怎样判定,商家是否有权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等具体实施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目前省商务厅正在积极制订这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杨处长也坦言,目前我省仅酒类批发商户就达16000余户,仅西安市区的酒类批发、零售商户就达3000多家。量大面广,布局分散,贯彻和监管难度可想而知。
专家:加强执法力度注重引导
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石所长认为,此次由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很及时,出发点也很好。未成年人饮酒弊大于利,“禁酒令”体现了全社会对青少年的一种关爱,也能更好地避免一些未成年人因喝酒过后导致的种种违反公德甚至刑事犯罪事件的发生。
但是要有效地杜绝未成年人饮酒和商家向未成年人卖酒,更需要全社会积极地行动起来。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成年人知法守法的意识,监督未成年人饮酒,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使整个社会形成对未成年人禁酒的共识,通过舆论宣传,让青少年意识到喝酒的害处,自觉拒绝喝酒。同时,石所长也指出,有些家长甚至从小鼓励孩子喝酒,说这样更像男子汉。这些家长往往用中国悠久的酒文化来解释自己的行为。其实这些都是一个教育误区,我国悠久的酒文化中从来都不提倡未成年人饮酒,更不提倡酗酒。未成年人正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时候,饮酒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
石所长认为政策法规还需要社会公德来辅助执行,需要酒类经营者的良知以及社会责任感,商家不能为了获取利益,就不顾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果能将此次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变成法律条文,逐步固定下来,将会更有利于加强这条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也应拿出有力措施,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经营户们一经发现,就应果断处理强制执行,将“禁酒令”真正落到实处。记者李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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