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晓明来源: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方女士在丽之风美容有限公司国贸店做了隆胸等美容项目,后认为没有效果要求丽之风退还1980元美容费。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10月,方女士在杂志上看到了丽之风美容院的隆胸广告,广告称隆胸效果明显。
在法庭上,丽之风拿出方女士每次隆胸后的测量记录,上面显示,隆胸前后的各项数据都有3-4厘米的差距。对于记录上的确认签字,方女士表示签字是服务人员要求的,她不认可。方女士只提交了广告和美容合同,但没有证明隆胸无效的证据。最后,方女士表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重新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