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不合格农产品或退市或召回
入市猪肉未经检疫一律销毁,严惩用农药加工农产品行为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相当严厉,希望通过强化处罚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中使用剧毒农药加工农产品者,最高可处罚5万元。
我市曾于2002年7月15日施行《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条例》。3年多来,该条例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对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情况比较严重,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等。《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作了多方面的修改。
加工农产品禁用剧毒物质
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常有一些企业、作坊以农药等物质作为辅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类似事件常见于媒体。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严格规定:禁止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禁止将人用兽药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禁止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其他物质。违反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无检疫证猪肉没收销毁
农产品的可塑性较差,出现问题时往往追溯难度大,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我市生猪屠宰实行检验检疫条码制度及电子网络化单据管理,动物防疫部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产品发放条码,条码中标有生猪产地、屠宰场名称和肉品供应商等信息。
今后,在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具有4大凭证:有效验讫印章;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条码;屠宰加工单位出具的肉类出厂电子单据,市民购买时可依此查验。销售中的猪肉如果无检疫合格证明,农业和工商部门都可以没收该批猪肉,并予以销毁。
定期公布农产品质监结果
条例草案从5个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以完善:一是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二是规范监督性抽查检测,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强制销毁;三是规定了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五是对有关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和检查程序进行了规范。
不合格农产品要被召回
条例草案确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实行退出制和召回制,农产品一旦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药物,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发布公告,并通知该批农产品产地的有关部门和采购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停止从该批农产品产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采购相同种类农产品。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