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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月16日讯(记者纪燕玲)一年多来,袁胜武只能坐在轮椅上,他在海口一家工地干工时,从9楼摔下,摔成二级伤残。建筑公司却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进行相关赔偿。最后,海南省劳动仲裁委认为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裁决其应向袁胜武赔偿445188.5元。
民工9楼摔下成二级伤残
袁胜武说,2004年3月25日,他经人介绍到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地海口市文联路金椰大厦做木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他每月工资1800元,截止到2004年6月29日,他已在工地工作3个多月,领取2个月工资。
袁胜武说,2004年6月29日8点20分左右,他在工地大厦9楼拆卸人行楼梯灌注水泥合子板过程中,掉进通风井内,从9楼掉到3楼,幸亏通风口狭窄,身体被通风井壁来回荡,否则就会粉身碎骨。大约过了20分钟,他被救上来,并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袁胜武被摔成: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等重伤。
袁胜武随后申请工伤认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袁胜武受伤部位为工伤,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胜武为伤残二级,护理依赖二级。
公司认为不应支付赔偿
在代理人苏子营的帮助下,袁胜武随后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建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余万元。对此,一建公司则认为,公司将海口市文联路金椰大厦工程承包给了吴某的工程队,本案中,一建公司与袁胜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同时认为,袁胜武的受伤时间应为7点钟之前,而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却是8点钟,也就是说袁胜武受伤的时间并不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袁胜武在非上班时间单独上楼,他本人受伤后他们木工组也不知道,最后被泥工组在3楼发现,而且一直不上报公司,因此袁胜武受伤非工伤。一建公司与袁胜武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一建公司没有理由支付工伤赔偿金。
劳动部门裁决公司应赔偿
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一建公司将承建的海口市文联路金椰大厦工程承包给以吴某为代表的项目部,该项目部又将木工工程发包给木工工程队,该项目部和木工工程队都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一建公司应承担对袁胜武的用工主体责任。
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袁胜武与一建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3月25日至2005年9月29日终止,同时一建公司向袁胜武补发2004年6月29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44万余元。
相关法条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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