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1月16日电(记者李玉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明德雇凶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明德,男,汉族,1954年出生,研究生文化,系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院长,家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王韵虹,男,汉族,1974年出生,山东人,初中文化,无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张明德开办了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1996年至1998年间,被害人武某在该校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张明德先后聘任武某、刘某在该院任兼职教员,武某负责研究生部的工作。2001年2月至3月期间,因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招生和利益分配等问题,张明德与武某、刘某之间产生矛盾,后武某、刘某离开该院到内蒙古管理经济技术专修学院任教,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开办研究生班,由此引起张明德的忌恨。2001年7月间,张明德与王韵虹共同预谋,由王韵虹找人将武某、刘某“做了”,张明德给王韵虹20万元。后王韵虹同女友金某将此20万元挥霍。
2001年9月3日20时许,王韵虹用电话联系到被害人武某,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越野车上,在车内将武某杀害。之后,王韵虹将尸体拉至赛罕区河西公司河西路一树林内,从车上拖下尸体,用石块击打尸体头部数下,后将尸体抛于一迁走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2001年9月9日,王韵虹离开呼和浩特市畏罪潜。2004年3月23日,云南省丽江市公安机关通过网上抓逃,在该市将王韵虹抓获。 |